2015年是全面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收官“十二五”谋划“十三五”的承上启下之年。为深入贯彻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加强和改善土地宏观调控,积极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升保障科学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型发展为主线,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总体目标要求,按照城乡统筹、节约集约、供需平衡、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2015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以土地供应结构调整和利用方式转变,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民生改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两美”海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认真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积极推进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不断优化增量配置;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力度、存量土地盘活力度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大力推进“空间换地”,不断深挖存量潜力;优先安排储备土地、政府收回的国有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供应,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突出重点,有保有压。优先保障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限制或严格禁止高消耗、高污染项目的供应,优化用地结构,控制工业用地供应,适当增加生活、生态用地供应,促进民生改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3、统筹兼顾,城乡联动。坚持区域联动和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合理安排中心城区、重点发展平台、中心镇、新市镇、新农村有机更新用地的供应,引导城镇空间向“一主两副多星”格局发展,加快城乡有机更新步伐,创新安置方式,深化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块状经济向产业集群转变,提高城镇功能品质,加快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4、健全机制,节约集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优化项目用地准入审核,不断改进差别化土地政策体系,积极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共同责任和共管机制建设,紧抓精细化管地和集约化用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二、计划供应量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海宁市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515.44公顷。其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供应70.07公顷左右,占13.60%;消化“批而未供”土地供应282.53公顷左右,占54.81%。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海宁市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为49.87公顷,占总量的9.68%;工矿仓储用地为180.73公顷,占总量的35.07%;住宅用地为87.23公顷,占总量的16.92%(其中拆迁安置房用地14.54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91.65公顷,占总量的17.78%;交通运输用地为103.55公顷,占总量20.09%;水域与水利设施用地为0.07公顷,占总量的0.01%;特殊用地为2.34公顷,占总量0.45%。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空间布局
海宁市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突出“一主两副”、重点平台开发和美丽乡村建设的协调发展。其中,中心城区(不含经济开发区)安排163.76公顷,占总量的31.76%;经济开发区安排100.44公顷,占总量的19.49%;连杭新区安排97.60公顷,占总量的18.94%;尖山新区(黄湾镇)安排67.53公顷,占总量的13.10%;其他区域86.11公顷,占总量的16.71%。
三、土地供应政策导向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产业差别化供应政策,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国家鼓励类项目的用地需求,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严禁为高能耗、高排放、产能过剩等禁止类项目安排供地。
1、重点保障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用地供应,优先确保汽车北站、海宁上运综合码头项目、浙大国际校区二期、西子学校以及城市道路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供应,着力构建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综合公共服务体系。
2、保持住房用地平稳供应,突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优先支持新市镇、新社区建设用地供应,适当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业住房用地供应,严格限制高档住宅商品房项目用地供应,禁止高档别墅项目用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总量的70%,不断优化房地产结构,促进民生改善和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3、突出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用地供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转型升级。优先确保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积极支持影视、文化创意、现代物流、商业综合体、总部(楼宇)经济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用地的需求;合理保障皮革、经编、家纺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用地需求;严禁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业项目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土地、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二)优化空间布局
坚持区域联动和城乡融合、统筹发展要求,从土地政策的空间差异性出发,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空间发展意图和功能定位,不断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优化中心城区的功能布局。统筹推进城市老城、新区改造提升和功能完善,加快环东西山、鹃湖等重要区块开发建设,推进老旧住宅小区和城中村的改造。优先保障城南商贸区、城西现代服务业区、城北经济开发区的用地需求;着力保障城区路网系统提升、人居环境改善、商贸功能提升项目的用地供应。
2、促进产业平台建设。优先保障连杭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经编产业园区和尖山新区等重点发展平台建设用地供应;积极引导平台深化“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提升核心竞争力,打造海宁转型升级的示范区。
3、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中心镇和新市镇集聚辐射功能的提升强化,深化美丽乡村建设。优先保障“两新”工程建设涉及的交通、水利、科教文卫体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需求;积极支持新市镇特色产业、商贸服务业发展的用地供应,着力提升新市镇集聚辐射能力和农村新社区的人居环境;合理控制新村点占地规模,鼓励在“两新”工程安置地块设置时采取节地率较高的公寓形式,切实提高新市镇和城乡一体新社区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加快许村、长安、袁花小城市建设;深化美丽乡村建设,启动三星级美丽乡村创建。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深入实施“亩产倍增”计划,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强化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大力推进“空间换地”和精细化、集约化管地,着力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1、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从紧从严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大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力度,确保近五年平均供地率不小于60%;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用地供应,促进拆改土地尽快形成有效利用;坚持“立体开发,功能融合,综合利用,节约集约”原则,深入实施“空间换地”政策,推进城市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2、深入实施“亩产倍增”行动计划,促进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执行产业用地使用标准,强化招商选资,健全差别化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入推广“亩产综合效益评价制度”;积极推广建设多层或高层工业楼宇,鼓励标准厂房建设,积极引导工业向产业平台集中;积极探索节地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模式;积极开展开发区节地示范活动和企业节地挖潜活动,提高土地利用整体效益。
3、促进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按照节约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严格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土地使用标准,积极开展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有偿使用,通过经济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4、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共同责任和共管机制。严格供地批后监管和出让合同履约监管,落实多方履约监管责任,供地项目抓开工、抓建设,在建项目抓推进、抓竣工,抓好“3+5+X”分阶段评估管理,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违法违规和闲置用地,严厉打击囤地炒地,促进已供土地尽快开发建设。
(四)促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深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严格执行并进一步完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大力推进土地市场建设,不断深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工业用地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认真探索工业用地竞争性出让机制和弹性出让制度,积极探索有竞争性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及工业用地年租制;不断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加大政府土地储备力度,增强政府住房保障和调控市场的能力,合理安排住房用地出让节奏和时序,合理确定出让底价,确保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四、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确保计划执行的严肃性,提高实际操作的灵活性
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具体地块由正式项目和后备项目两部分组成,实行适度弹性管理。列入后备的项目在不突破供应计划总量控制的条件下视作符合供应计划。未列入计划和未向社会公布的项目地块不得供地,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因土地市场或有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应当于五月底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计划调整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健全计划实施的共同责任机制
市国土、发改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定期会商、政策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主动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定期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加快审批,支持帮助各辖区推进计划实施。各乡镇、开发区要充分发挥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主体作用,加强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及时主动与国土、发改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计划的实施。
(三)健全土地储备运行机制,强化政府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能力
进一步深化健全土地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加大政府在土地储备开发和土地供应中的主导性作用,科学制定和实施土地储备及其开发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和结构,加大储备土地开发力度,对近期拟实施供地的区域,主动实施规划并对规划范围实施规划储备和有时序、有计划的实物储备,切实加强政府在土地征收、收购、储备、供应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改变由建设单位提请、政府部门被动审查的规划审批和土地供应模式,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效执行,提高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能力。
(四)健全计划执行的动态跟踪和监督考核管理,提高计划的执行率
为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计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特别是定期开展增量存量、用地结构、开发利用和价格变化等指标的分析研判,及时总结计划执行情况。严格供地批后监管和出让合同履约监管,落实多方履约监管责任,供地项目抓开工、抓建设,在建项目抓推进、抓竣工,抓好“3+5+X”分阶段评估管理。对因特殊原因影响供应计划安排的,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应建立完善计划执行的监督和奖惩制度,对于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高的区域,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对于不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不高的区域,在下一年度指标分配上予以削减。
(五)严格实施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闲置预警制度,不断提升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绩效
市国土资源局应严格实施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闲置预警制度,依托浙江省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加强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动态巡查,完善土地批后跟踪监管措施,不断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严防建设用地闲置、低效利用,切实提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附件:1. 海宁市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海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