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间产生所有权变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发布时间:2014-02-25 12:36:26
【案例】
王小姐在年初时租一房,房租每月2000元,双方签订租赁期从2009年2月1日至2010年2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一直以来都相安无事。2009年6月份,王小姐突然接到房东的电话,告知其现租住的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要求王小姐在半个月内搬走。王小姐认为房东没有提前通知自己,就将自己正租住的物业出售,而且还未到双方约定的租赁期。因为一时间很难找到合适的房子。王小姐便要求房东宽限到自己找到新的房子后再收回房屋。但房东以新买家要求尽快收楼为由,拒绝了王小姐的要求。王小姐一气之下拒绝搬走,以租赁期未到要求继续租住。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双方陷入僵持中。
【分析】
本案中涉及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合同法》第229条就对这一制度作出了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1、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2、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3、租赁物所有权变动是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4、租赁物所有权已让第三人。具备上述条件,即使买受人不知道租赁关系的存在,承租人仍然可以租赁关系对抗买受人。本案中王小姐可以继续租赁房屋,房东和新业主都无权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