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申请未获批,买受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4-02-20 14:01:24
【案例】
2009年6月21日,张某(买方)与陈某(卖方)及中介三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出售一套位于梅园一里建筑面积78平方米的住宅,成交价为70万元,付款方式为买方支付10万定金,首期付款30万元(含定金)于交易过户当天付清,按揭贷款40万元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帐户。合同中还约定,如果卖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需向买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交了定金。然而张某在申请银行贷款却受阻。据卖方陈某说,银行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称上级银行有规定,房龄在15年以上的交易房屋不能申请贷款。7月27日,陈某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售该房屋,并于7月28日要求将定金退还给张某。
张某诉称,按合同约定,卖方未能如期履行合同,应付房价10%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有关年龄问题不能获得贷款并不影响房屋的交易过户。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张某签合同时选择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即必须取得银行的同意,但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办理贷款、履行义务人、履行时间均没有进行具体约定,双方也不能达成一致,因此该再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原告、被告的任何一方,因而不能适用有关违约金的规定。
【分析】
本案中由于合同没有约定办理贷款手续的义务由谁履行,所以贷款审批时很难认定是哪方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双方都有合同解除权,卖方可以返还所收资金,但双方都不能主张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