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1月,张女士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张女士将其所有的一套三居室以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女士,约定王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定金,但同时约定定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收据为准。
合同还约定如果张女士反悔,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王女士缴纳定金数额不足合同金额10%的,一方悔约,他方有权以合同金额的10%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
同日,双方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代为收取保管定金及房款,其中注明房价款为70万元,装修款为30万元。王女士于签订合同当日给付定金5000元,中介公司作为代收人出具了收据。
2007年7月,张女士见该地段房价高涨,不愿再以原定价格出卖,遂以王女士未按10%的比例支付定金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女士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张女士按照合同承担违约金1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王女士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张女士给付王女士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
分析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王女士交付定金5000元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并未违约。张女士主张不成立。案中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了合同标的额的10%为违约金,同时又交付了定金,所以依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本案中定金责任仅仅是双倍返还所以赔偿额度是5000元,而违约金则达到10万元。所以张女士当然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
因房价上涨引起的悔约行为比较常见,所以合同应当提前约定违约金。这样既省去买方主张损失赔偿的举证、评估责任,损失赔偿也比较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