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交定金写欠条,是否适用定金法则?
发布时间:2014-02-18 09:00:17
硖石街道的张先生来电咨询:“今年1月份,我急需用钱,于是通过中介出售一套房屋。李某通过中介看上了我的房子,经过两次面谈我和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56万元,在合同签订的当日,李某须支付给我定金5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到建设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处取钱,却发现银行磁卡已消磁,因此无法取出钱来。此时,银行也已经下班,到银行取钱也不可能了。李某手里只有1万现金,无奈之下我收取了李某1万元定金,并要求李某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张先生房屋定金人民币4万元整,明天付款。第二天,我催促李某付4万元定金,但是李某说回去又考虑了一下,觉得房子不太适合自己,还是先不买了。经过中介和我多次催促,李某还是拒绝履行合同。请问律师,现在李某违约,我能否要求他支付尚未支付的4万元定金?我应该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律师:关于定金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另《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余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只以实际交付的款项为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李某实际上只向张先生支付了1万元定金,应当认定双方的定金数额已变更,即从5万元变成了1万元,李某写的欠条也就没有效力了,无法再约束李某。那么,张先生还有其他办法更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为张先生和李某的合同里约定了总房款5%的违约金,所以根据上述合法法的规定,张先生可以向李某主张支付违约金2.8万元,即56万的5%。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朋友在出售、购买房屋(或者其他物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不要收取定金欠条,因为这种欠条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2)尽量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一旦对方违约,就可以选择定金或者违约金来追究对方责任,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3)发生纠纷后一定要向专业律师咨询,这样可以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