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宅基地买卖法院确认无效
发布时间:2012-08-19 12:19:01

今年5月,詹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镇村民殷某。詹某与殷某协商,计划购买殷某的12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总价为50万元。通过协商,两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为了早日拿到地,詹某先付了5万元定金,而余款将在合同生效后一个星期内付清,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当天,詹某将5万元定金划入殷某银行账户。

  几天后,詹某听别人说,宅基地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他考虑到今后利益,希望取消买卖合同,并要求殷某返还已经收取的定金,却遭到殷某拒绝。

  此后,詹某多次向殷某讨要,仍然没有任何结果。

  无奈之下,詹某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双方买卖宅基地行为无效,同时要求被告归还定金5万元。

  记者昨日从市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调解,詹某与殷某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该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殷某一次性返还詹某45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财产,村民没有擅自处理的权利。近年来,农村宅基地,特别是城镇郊区农村宅基地买卖和转让行为屡见不鲜,这些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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