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海宁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11-28 09:21:35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精神,更好地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11〕94号)精神,结合目前海宁市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一、申请形式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的办法。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按规定自行租赁住房后领取租赁补贴款。
二、申请原则
(一)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申请一套。租赁补贴实行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已享受廉租住房(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三、申请家庭类型和条件
(一)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三种类型是指:
1.夫妇(含离异或丧偶的单身居民)与年龄在35周岁(不含)以下的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5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亲属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和市区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城镇居民户口2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2.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其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异必须满2年。
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异满2年的日期分别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3.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即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7634元×80%=30107元(含)。
4.申请家庭成员目前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土地政策。
6.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且2012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三)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如在公告日(含)之前离异满2年的申请家庭,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按原住房拥有的产权比例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2.2008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除政策性住房之外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征收房屋面积及享受底限保障的面积)。对2008年1月1日(含)后离异满2年的申请家庭,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按原住房拥有的产权比例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3.商铺等非普通商品住房,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计入已核定的住房面积;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
(四)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因有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病种的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并将售房款或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核定住房面积。
四、申请审核
(一)受理
申请家庭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由申请人(如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填写《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述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如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财产分割协议书复印件、婚姻登记部门开具的离婚后婚姻状况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含盖有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
3.住房情况证明:必须提供所承租房屋的租赁协议及缴交租金凭据;已拆迁的房屋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已出售的房屋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有无房产的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土管部门出具的有无享受农村村民建房土地政策证明。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和第一次公示
社区对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有关情况、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及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社区公示栏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出具公示证明和材料审查意见,并连同上述所列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上报。
(三)核查和汇总上报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汇总后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四)住房情况核查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结果通知街道与社区。
(五)收入情况核查
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按规定确定家庭成员后,由民政部门进入收入审核环节。
(六)公示
对于住房、收入都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在《海宁日报》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五、租赁补贴流程
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凭申请人身份证、租赁补贴领取通知书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当年度租赁补贴。逾期未领取的,视作自动放弃本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六、面积保障标准和补贴标准
(一)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一人家庭建筑面积36平方米,二人家庭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建筑面积50平方米。
(二)户可保障面积=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已核定的住房面积。
如申请家庭已核定的住房面积已大于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则该家庭不再纳入当年度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三)2013年度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
(四)租赁补贴金额=户可保障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月份数。
补贴的月份按2013年实际承租月份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七、法律责任
(一)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对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员房屋租赁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方式取得保障资格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细则由海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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