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对象及条件
发布时间:2013-10-15 14:05:11
人才公寓作为人才的周转住房, 面向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重点解决企业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一)在本市企业单位工作的国内外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1.在我市依法登记设立的注册纳税企业单位工作;
2.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含技师以上的技能人才);
3.在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已办理录用或调入手续,并办理人事档案代理;
4.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5.在市区(建城区)无住房。
(二)在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市区(建城区)无住房;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海政办发〔2013〕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优先入住对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