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08 14:38:4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减轻缴存职工的还贷压力,促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已向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申请将尚未还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部或部分转换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商转公贷款的管理。市本级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只负责承办本辖区范围内商转公贷款业务,不得跨区域办理。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对象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已向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符合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贷款条件和政策规定的职工。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条件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正常还贷一年以上,且无逾期还贷记录;

(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已办妥所购住房《房屋他项权证》的,或者所购住房为未交付使用的期房(须办妥《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三)借款人须为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产权共有人(仅限于配偶或二代内直系血亲,下同);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约楼盘(现房及二手房除外)。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

(一)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二)不超过所购住房及借款人按规定口径计算的可贷额度;

(三)不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取至整千元)。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年限

(一)不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

(二)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可贷年限;

(三)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部分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剩余部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当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所需的材料:

1.借款人及其产权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2.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含抵押合同)及购房合同;

3.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出具的申请转贷日前一年的还贷记录、借款余额证明;

4.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与借款人及其产权共有人、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协议书》。

(三)按商转公贷款的金额办理保险、公证。

(四)借款人凭《借款合同》、受托银行出具的《同意顺位抵押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受托银行签定的《顺位抵押约定书》及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并及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归档。

(五)受托银行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放贷通知书及时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归还全部或部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需办理保险和公证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嘉兴市市区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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