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全面的住房消费支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费)的管理。
第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只限于提取支付申请人家庭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
(三)只限于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四)租房居住的职工如房屋租赁协议中明确所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且不包含在每月租金中的,可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费。
第四条 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每次申请提取金额为一年内(12个月)实际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提取上限不得超过3200元/年。
第五条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龙卡;
(三)房屋所有权证(新建商品房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四)物业管理费收据(税务发票);
(五)首次办理提取需提供结婚证或未婚证明。
以上材料除住房公积金龙卡外,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缴存职工违反本办法,采取欺骗手段,以支付物业管理费名义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缴存职工以支付物业管理费名义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第七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