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25 16:25:08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方便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按月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有效减轻还贷压力,简化、优化还贷提取办理手续,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关于印发<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的通知》(嘉公积金委办〔2012〕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下同)委托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按月提取其月缴存额(以月还款本息额为限)归还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含商业贷款部分,下同)本息的一种还贷方式。

        第二条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为在海宁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存六个月缴存额或六倍的月还贷本息。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

        (三)所购住房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已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条  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贷款还款卡折。

        (四)银行出具的还款信息表,需载明贷款余额、月还款本息、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贷款账号、还款账号。还款人与主借款人不一致的,应当事先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五)对于组合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以及银行出具的商业住房贷款部分的还款信息表。

        第四条  每月委托提取还贷的金额规定:

        (一)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下同)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大于或等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还款本息额为准。

        (二)借款人的月缴存总额小于其月还款本息额的,每月委托提取还贷额以月缴存总额为准,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行在每月还贷扣款日前用自有资金补足并存入其贷款银行还贷扣款指定账户,以确保按时足额还贷。

        第五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办理时间:每月1日至1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正常工作时间。

        第六条  借款人应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一)借款人应携带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在规定的办理时间内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窗口提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并对《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中贷款信息与委托提取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二)管理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及签字确认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进行审核。

        (三)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第七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借款人不得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本市内部转移除外)等手续。如因办理提取、转移或借款人发生变化的,需向管理中心提出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并填写《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前终止申请表》,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自次月起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第八条  协议执行期间有下列之一情况发生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管理中心有权自行解除本协议,并自次月起终止委托按月还贷提取:

        (一)借款人提供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材料、信息存在虚假情形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借款人挪用了划入其还贷扣款指定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或未将自有资金按时足额存入还贷扣款指定账户等情况造成连续三期逾期的;

        (四)贷款本息已结清的;

        (五)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贷款所购住房竣工交付使用,经管理中心催促满一个月仍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

        第九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若因上述第七条、第八条之一情形终止,终止时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人须自行备足资金,通过原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扣款指定账户进行还款。

        第十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拟变更还款账号的,借款人应先到管理中心窗口申请。

        第十一条 未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仍可选择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海宁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暂行办法》(海金监办〔2010〕1号)停止执行。原已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可以终止原有委托协议重新签订委托协议,或按原协议继续执行,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中止原有委托,并在满足新申请条件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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