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企业(单位)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
(一)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3205元),其中有条件的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到5倍(22008元)。
(三)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641元),其中确有困难的企业(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核准,可按不低于市政府最近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310元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嘉金委办〔2005〕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单位)可在9%—12%范围内自行选择确定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办理程序、时间
(一)单位经办人员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领取调整清册(缴存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同时拷取调整清册电子文档),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将调整清册一式两份(缴存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同时返回调整清册电子文档)报送给管理中心业务窗口。经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调整手续。
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也可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办理。
(二)2013年度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调整手续应在2013年7月20日前办理完毕。新的缴存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海宁市住房公积金监管议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