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3-04-26 08:15:03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户籍迁出本省范围,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非嘉兴市及所属县(市、区)的进城务工人员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8、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连续失业2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连续失业2年以上,男的满50周岁,女的满45周岁;
1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全额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2、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
13、偿还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14、居住地城镇没有自有产权住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15、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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