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当在海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发布时间:2013-04-21 09:46:49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并领取工资的从业人员,不包括外籍职工和退休返聘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