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8 20:19:28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我市自2005年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交付使用条件备案工作以来,保证了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划要求实施,使公建配套与项目主体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但同时也应当看到,“重主体、轻配套”现象在少数房产企业中还依然存在,对配套设施建设和项目交付管理不够重视,甚至出现未具备交付条件擅自交付情形,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水平,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发〔2005〕195号)和《海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备案制实施办法》(海政发〔2005〕8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交付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划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经城乡规划局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向建筑工程管理处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配套绿化按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向园林管理处申请办理绿化竣工备案手续,取得备案证明;

(四)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及道路、排水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合格。道路、排水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已完成临时通行道路、排水等设施的建设。排水设施符合《海宁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城市建设处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取得排水许可证;

(五)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依法选聘,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物业管理相关设施设备配置完成,并已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因分期开发建设在首期明确未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已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签字确认,向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证明;

(六)项目经建设管理科组织交付使用条件现场查验通过,取得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备案书;

(七)项目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交付使用的约定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项目交付使用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绿化、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规定申请设计方案审批。

根据《关于实施“各类绿地设计方案审批、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备案”的通知》(海建园〔2010〕146号)规定,在绿化、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前,必须向园林管理处申请绿化、市政配套设计方案审批。其报批程序为:

1.提供相应的报批资料:

⑴书面申请报告(注明申请原因、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⑵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⑷规划用地红线图;

⑸规划设计条件书(复印件);

⑹规划总平面图;

⑺园林绿化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⑻绿化方案设计图纸(一式七份)及光盘(CAD格式);

⑼市政配套施工图及相关资料。

2.组织召开专家会审会议,对绿化、市政配套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会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园林管理处组织或自行组织,参加部门应包括城乡规划局、园林管理处、城市建设处、建设管理科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由专家组根据会议精神出具专家审核意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专家审核意见进行方案的修改完善和调整,将修改完善和调整后的绿化、市政配套设计方案报园林管理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城乡规划局、城市建设处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绿化、市政配套设计方案施工,如有变更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项目未进行绿化、市政配套设计方案审批或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我局将不予办理交付使用条件备案。

(二)项目交付前,必须按规定办理交付使用条件备案手续。

根据《海宁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备案制实施办法》规定,项目必须办理交付使用条件备案手续,取得交付使用条件备案书后方可进行交付。办理交付备案的要求为:

1.交付使用条件备案申请项目,原则上由我局建设管理科组织相关单位统一进行现场查验,并与项目规划核实、园林绿化、市政配套工程竣工备案的现场查验工作合并进行。

2.在现场查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完成所有绿化、市政配套工程的建设,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并向城乡规划局、园林管理处、城市建设处、房地产管理处和建设管理科提交所需资料;在现场查验时,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须到场,并配备相关检查工具。现场须达到以下条件:

⑴临时建筑和设备已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⑵绿地整洁,绿化配套处于可使用状态;

⑶地面、地下停车位完成分隔、划线,数量清点完毕;

⑷道路平整、防滑措施到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具备通行条件;分期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⑸雨、污排放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暂无条件的,已经相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临时性措施;

⑹房屋幢号、门牌号安装到位;

⑺物业管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物业服务企业已入驻并实施物业服务。

项目现场未达到上述条件的,我局将不予组织交付使用条件备案现场查验。

3.办理交付使用条件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管理科:

①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备案申请表;

②交付使用条件备案现场查验意见表;

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复印件);

⑤规划总平面图;

⑥建设区块1:500测绘竣工平面图;

⑦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工作联系单;

⑧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⑨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⑩《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法律、法规规定所需其它材料。

(2)城乡规划局: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②建设区块1:500测绘竣工平面图;

③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工作联系单;

④地下管线布置图(排水设施标明管径);

⑤法律、法规规定所需其它材料。

(3)园林管理处: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红线图;

②规划设计条件书(复印件);

③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④规划总平面图;

⑤经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及绿化工程竣工图;

⑥园林绿化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及合同(复印件);

⑦法律、法规规定所需其它材料。

(4)城市建设处:

①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②规划总平面图;

③道路、排水(雨、污)施工竣工图(含电子文本);

④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平面布置竣工图(含电子文本);

⑤市政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单;

⑥管网接入证明(排水许可证、污水进网证明);

⑦法律、法规规定所需其它材料。

(5)房地产管理处:

①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③规划总平面图;

④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⑤物业管理用房清单、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和分幢平面图;

⑥房产测绘面积工作联系单;

⑦物管资料移交凭证;

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⑨《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⑩法律、法规规定所需其它材料。

三、项目交付使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按期交付。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高度重视项目交付工作,在与购房者签定销售合同时要充分考虑施工中可能遇到的不确定因素,合理确定交付日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科学调度、合理安排建设进度,注重品质。在主体工程完成后,要加快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及时办理相关验收、备案手续,确保项目按期交付。

2.做好应急预案,确保平稳交付。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做好项目交付工作,确保平稳交接。项目交付前,应对有可能引发购房者投诉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进行评估,并做好预案;项目交付期间,应安排相关的工程设计、技术等专业人员,及时解答、解决购房者对房屋设计、质量、配套等提出的问题;同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向购房者出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备案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文件。

3.加快手续办理,保障业主权益。

项目交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快办理各项后续手续,在房屋初始登记前及时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保修金,并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配合买受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切实保障购房者权益。

四、项目违规交付使用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未取得《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备案书》擅自交付的,我局将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企业资质年检、定级、升级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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