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海宁市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会应保证参加人员陈述、质证、申辩的权力,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的具体工作。
市房屋征收办和征收实施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协助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听证参加人一般包括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工作人员、被征收人(听证代表人)和公众代表。公众代表应不少于3人。市人民政府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区干部等代表作为公众代表参加听证。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0个工作日前,在征收现场及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等事项。
第七条 被征收人应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7个工作日前,携带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等有效凭证报名参加听证,逾期未报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报名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超过5名时,应当推举听证代表人参加听证会。听证代表人由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担任。听证代表人不得超过5名。
听证代表人一般由被征收人自行推选产生。无法推选代表的,由报名参加听证的被征收人投票,按得票高低确定听证代表人,如票数相等,不能选定听证代表人时,由市政府法制办在票数相等的人员中指定;或者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广泛性、代表性原则,确定5名参加听证的代表。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四)听证时间和地点;
(五)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缺席听证法律后果;
(七)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携带《听证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入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等。
第十条 听证组织一般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组成,人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指定。
听证会一般设听证主持人1人,听证员2人,书记员1人。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2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围绕听证内容陈述意见,不得发表与听证内容无关的意见或进行人身攻击、散布不当言论,扰乱听证秩序。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或做出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摄像、录音或使用网络传输设备。
听证主持人可以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予以警告或采取制止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主持听证的能力;
(二)熟悉相关法律知识;
(三)公道正派,秉公办事;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听证员及书记员姓名、单位和职务,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注意事项,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并报组织听证的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三)听证参加人提出意见、证据和理由;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五)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五条 书记员应当对举行听证的过程和内容如实记录,制作听证笔录,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五)听证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员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情况,并由两人以上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证实。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员应根据听证会上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提交给市政府法制办。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时间、地点和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意见以及提供的有关证据;
(四)听证组织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房屋征收办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听证结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意见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作出结论并公布。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不报名参加听证、被征收人(听证代表)、委托代理人或公众代表无故缺席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