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房屋征收补偿的契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3-01-27 12:04:18
      1、居民选择产权调换(指因房屋被征收后重新承受房屋权属的),房屋计税价值按安置用房的价款确定,补偿计税额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其他货币补偿之和确定。如在同一产权安置过程中,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所有安置用房价值超过征收补偿金额的,超出部分按1.5%征收契税.
      2、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市区购房作为安置用房的,安置用房房屋价款中与补偿金额(含选择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偿金额和住房困难补助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如征收补偿抵扣的新购房价值超出征收补偿金额的,超出部分按1.5%征收契税,符合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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