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的保障功能,方便借款人按月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减轻其还贷压力,减少办理手续,现根据国务院、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嘉兴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办法》(嘉公积金委办〔2009〕16号)的规定,结合海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购房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与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根据月还款本息按月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资金归还贷款的一种还贷方式。
第二条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管理工作。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受管理中心委托,负责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操作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且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对于组合贷款,借款人应优先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如果月缴存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那么可以同时选择商业贷款部分。
第四条 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多人共同申请的,为多人月缴存之和,下同)应大于或等于其上月月还款本息额的12倍,同时距上次还贷提取应当满一年。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正常。
(三)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条件的,借款人应当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后方可申请。
第五条 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时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龙卡。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贷款还款卡折。
(四)银行出具的还款信息表,需载明贷款余额、月还款本息、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贷款账号、还款账号。还款人与主借款人不一致的,应当事先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五)对于组合贷款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以及银行出具的商业住房贷款部分的还款信息表。
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与符合委托申请条件的委托人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明确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履行方式:
(一)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其贷款月还款本息额的,委托提取还贷执行期限为连续期限,自协议签订的次月起至委托协议所指借款合同到期月止。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申请人的月缴存额或月还款本息发生变化,致使月缴存额小于月还款本息额时,委托划转期限将自动变更为间歇期限。
(二)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小于其贷款月还款本息额的,委托提取还贷执行期限为间歇期限。自协议签订次月起根据月还款额按月划转,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月还款本息时,停止划转,委托协议中止执行。当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再次满月还款本息12倍且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逾期的情况下自动恢复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执行。以此类推,直至借款合同到期后终止。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申请人的月缴存额或月还款本息发生变化,致使月缴存额大于月还款本息额时,委托期限将自动变更为连续期限。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
(一)借款人要求贷款银行提供本办法第五条(四)、(五)项的还款信息资料。
(二)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办理时间内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提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填写《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表》(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
(三)管理中心对申请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表》进行审核。
(四)管理中心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
(五)管理中心与银行进行衔接,办理后续手续。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办理(包括终止委托)时间为每月的1日至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八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委托人不得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转出本市)等手续。如要改变还贷方式、提前还贷或发生委托人变化的,需提前向管理中心办理终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由委托人填写《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终止申请表》,并自委托协议核准终止后的次月起停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操作。
第九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有下列之一情况发生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自行终止,并自次月起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停止操作:
(一)委托人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申请已经核准的;
(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所列贷款本息已结清的;
(三)《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履约到期的;
(四)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划入还贷扣款指定账户后,委托人未将账户内资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造成逾期的;
(五)委托协议中止执行阶段,借款人没有用自有资金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后,申请人不配合管理中心将抵押预告登记转成正式抵押登记的。
发生上述(四)、(五)项情形,造成协议终止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第十条 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发生提前终止或自行终止的,终止时贷款尚未还清的,借款人须自行备足资金,继续通过受托银行按原约定的扣款指定账户正常还贷。
第十一条 未签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的,可选择原有的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提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宁市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海宁市住房公积金监管议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