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房屋征收:对持证困难家庭的补助
发布时间:2013-01-15 09:44:10
被征收人经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前已持有《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海宁市困难残疾人家庭优惠证》、《海宁市困难家庭援助证》之一的,其私有住宅用房每户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房屋的合并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不小于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不大于6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同时,可享受下列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一套建筑面积小于55平方米(含)的住宅的,补助人民币3万元,如选择大于55平方米的住宅的,补助费以3万元为基准,安置房每增加1平方米,补助费减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