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房屋征收:对搬迁补偿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1-12 10:03:07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为每户1000元,室内设备设施移装费另行计算(见附表)。
非住宅商业用房小于60平方米(含),搬迁补偿费按1000元计算,大于60平方米部分按8元/平方米计算,工业用房和办公、仓储用房搬迁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以及现房安置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补偿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补偿费。
      征收生产性企业厂房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经济损失以相关部门确认的该企业前二年年审报告利润和征收当年度季度或半年度利润平均值(以审计报告为准)确定,或以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营业额和所得税征收率推算年度净利润计算。
      经济损失补偿的期限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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