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互换引起产权纠纷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2-12-27 09:24:55
公民之间在自愿基础上协商订立的互换房屋协议,经房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应认定有效,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城市房屋互换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换房发生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施行以前的,且实际交换使用管理多年,又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互换产权有效,但应着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条例施行后,换房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发生纠纷后,一般应认定换房无效。如果有契约并已实际交付使用,在发生纠纷后房管部门又补办了手续的,可认定为有效。
如果是公民之间自愿协商互换私房承租或公房使用权的,换房后经办理住房使用交换手续,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已与新的承租人建立了新的租赁合同,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权的,除出租人追认的以外,一般应认定换房无效,责令各自腾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