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房地产管理处公告
发布时间:2012-11-27 09:51:02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政发〔2012〕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对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实行抵押贷款的,确定由住建(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从2012年12月1日起,对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实行抵押贷款,将由海宁市房地产管理处统一办理登记。受理窗口设在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573-87289031

  0573-87287201

  特此通告。

  海宁市房地产管理处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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