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海政发〔2012〕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对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实行抵押贷款的,确定由住建(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从2012年12月1日起,对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实行抵押贷款,将由海宁市房地产管理处统一办理登记。受理窗口设在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房管窗口。
咨询电话:0573-87289031
0573-87287201
特此通告。
海宁市房地产管理处
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