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9-04 11:11:02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试行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房票的制作房票的制作包括房票的格式、印刷、防伪和编号等内容。

(一)房票的格式。房票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设计格式,房票应明确房票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房票金额、共有情况、有效期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二)房票的印制。房票由房屋征收部门指定专业印刷厂印刷,须带有符合标准的防伪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授权委托等手续不得印制、伪造、变造房票,对存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房票的编号。房票进行编号管理,一房票一编号。房票编号共 10 位,编号依据年份、序号规则等予以编排。

二、房票的开具

(一)签订协议。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房票安置协议”),确认房票票面金额。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

(二)资料审核。征收实施单位应于被征收人腾房验收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向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移送房票开具联系单、房票安置清册等相关资料。

(三)开具房票。房票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开具。被征收人本人持身份证、房票开具告知单、房票安置协议至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开具房票。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审核无误后向被征收人开具房票。若被征收房屋涉及抵押或查封尚未解除的,未经抵押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房票暂不开具。

三、房票的使用

(一)实名使用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持有人遗失房票的,可至房票开具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房票补办。若房票持有人在房票有效期内过世,且尚未使用房票的,房票持有人的继承人可凭有效法律文书向房票开具单位申请变更房票持有人。继承后的房票有效期为自继承之日起6 个月。若继承人超过房票有效期继承该房票的,继承人可凭有效法律文书申请到期兑付。

(二)转让使用首位房票持有人转让房票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至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处办理房票转让备案手续。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应向受让人重新开具转让后的房票,并在房票上注明“不得转让”。转让后的房票有效期为自房票重新开具之日起6 个月。房票不得拆分转让。首位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的剩余部分票面金额可以申请重新开具房票后转让。

(三)拆分使用被征收房屋为商品房且原产权登记人或权利人为共有的,经被征收人申请后可以按照共有比例(凭产权登记、法院生效判决或公证书等有效法律文书)拆分房票。被征收房屋为自建房的,原村民建房报告审批中占建房指标的人员为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根据家庭内部协商出具补偿权益分配承诺书,由村(社)、镇(街)确认后,经审核可作为房票持有人并按家庭内部协商明确的补偿权益分配比例拆分房票,撤村建居(原村民身份)前已分立户的人员除外。房票拆分由被征收人提供相关凭证后填写房票拆分申请表,经审核后移送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拆分票面金额并重新开具,原房票作废。房票有效期内允许拆分一次,转让取得的房票不得拆分。

(四)组合使用允许两张及以上房票合并购买同一套商品房并叠加抵扣房款。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房票票面及购房奖励全部用于抵扣房款后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剩余房款的,可由直系亲属出资或贷款。

(五)相关限制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144 平方米以下(含)每套新建商品房使用房票可抵付不超过两个车位,144 平方米以上每套新建商品房使用房票可抵付不超过四个车位。

四、房票的结算

(一)结算要求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付款方式必须注明“房票”,并明确房票的支付额度,否则,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有权不予结算房票。

(二)结算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办理房票结算时需提交的材料:

(1)房票原件;

(2)相应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房管部门备案证明原件;

(4)期房结算时需提供主体结构验收资料(五方主体盖章确认);

(5)全部结算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发票和交付备案条件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三)购房款返还如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的,且房票资金已全部或部分兑付的,在办理撤销合同备案之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票结算单位申报退还房票兑付资金,经房票结算单位审核通过后,开发商将资金退还至房票结算单位指定的资金账户。原房票未逾期的,经重新开具后按规定使用。原房票已逾期的,可申请到期兑付。

五、其他

本细则自 2024 年 9 月 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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