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024)
发布时间:2024-08-23 16:26: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方便缴存人提取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 嘉兴市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实施工作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的。

第五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二)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取;

(三)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四)委托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五)多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六)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第六条 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退休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出国(境)定居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含缴存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非本市户籍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缴存人本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六条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下同)的,不得办理除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外的其他情形提取(同一套住房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申请购建房提取的除外)。


第三章 提取对象、条件、材料、频次和额度

第十七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本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实名制一类借记卡,同时根据提取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经授权可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调用的除外)。线下业务窗口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被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提供(或共享)的申请证明材料进行核对、核查,并妥善保管。

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是指缴存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下同)同时参与提取的,原则上需在同一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购建房提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

2.申请条件:

(1)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含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

(2)所购住房为通过买卖方式取得的完全产权自住住房。赠与、继承、交换、析产等非买卖方式取得住房不动产权或通过买卖方式取得部分产权的自住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3)所购自住住房非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简称“非本省的”),需在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现场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3)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明、不少于所购房价总额规定比例的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 (购买长三角区域外商品房的应提供购房款发票);

(4)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

(5)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拆迁差价结算凭证、购房款发票;

(6)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改房出售合同(协议) 、房改售房专用票据;

(7)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保障性住房合同(协议)书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8)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所购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非本省的,还需提供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9)D类以上(含)人才申请提取的,提供本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

(10)缴存人本人与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购房资金的有效凭证(刷卡POS单、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等)和不少于6个月的实际居住证明(缴纳6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缴费凭证);

(11)缴存人本人及直系亲属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的,应提供《商品房认购协议》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4.提取频次:

(1)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且已有提取记录的,不得再次以相同理由提取。

5.提取额度:

(1)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

(2)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套房屋的总价,同一套房屋提取总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套房屋的总价;

(3)D类以上(含)人才购买嘉兴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行为发生后三年之内每年可取一次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未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购房之日起三年内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再分年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套房屋的总价。

6.购房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1)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增值税发票(或收款收据)日期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

(2)购买二手房的,以税收缴款书日期为准;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以拆迁安置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4)购买房改房的,以房改售房专用发票日期为准;

(5)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以保障性住房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

2.提取条件:

(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须为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

(2)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非本省的,需在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3)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损坏程度应为C级或D级。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现场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3)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建房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

(4)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所建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非本省的,还需提供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建(修)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提取频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后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5.提取额度:

(1)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按建筑面积每平米1500元计算。

6.建造、翻建、大修行为发生起始日期:

(1)建造、翻建以建房规划许可证明、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上的日期为准;

(2)大修以危房鉴定报告出具日期为准。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的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

2.提取条件:

(1)符合《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嘉兴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缴存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加装或更新电梯;

(2)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家庭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加装或更新的电梯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现场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或住宅老旧电梯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4)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5)不动产权证书。

4.提取频次:

在加装或更新电梯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可以申请多次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5.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十九条 缴存人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偿还住房贷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2.申请条件:

(1)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名下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

(3)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被冻结;

(4)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缴存职工在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可同步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同笔商业贷款本息;

(5)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需在缴存人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偿还组合贷款商业部分或商转公贷款同笔商业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清单上须有商业部分的贷款账号);

(3)公积金贷款非本省的,还需提供缴存人本人(或配偶)贷款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提取频次:

委托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

(1)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月缴存额且不超过当月还款额;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不能提取。

非本市的公积金贷款在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时按照多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

(二)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取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2.申请条件:

(1)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名下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当前无逾期;

(2)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取的,还贷额不低于2.5万元;

(3)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公积金贷款部分;

(4)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需在缴存人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公积金贷款非本省的,提供公积金借款合同及还款明细清单;

(3)公积金贷款非本省的,提供贷款地户口簿或贷款地公积金缴存证明;

(4)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的,提供借款人名下还款银行卡。

4.提取频次:

一个自然年度可申请一次。

5.提取额度:

(1)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还款额且不超过还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期间不能提取。

提前部分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为非本市的,按照多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

(三)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2.申请条件:

(1)缴存人本人或配偶名下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当前无逾期;

(2)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需在缴存人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3)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结清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公积金贷款部分。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使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的,需提供借款人名下还款银行卡。

4.提取频次:

贷款结清时申请一次。

5.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还款金额且不超过结清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前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为非本市的,按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情形提取。

(四)委托按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2.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被冻结;

(3)申请人在户籍地或公积金缴存地购买普通住宅并在本市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系统范围内申请的商业贷款且还贷状态正常,并能获取其商业贷款月还款本息额的;

(4)有多套住房且已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只能共同以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3.情形材料: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

(2)商贷借款合同及还款明细清单;

(3)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需提供缴存人本人(或配偶)贷款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提取频次:

委托按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月缴存额且不超过当月还款额。

(五)多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2.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偿还贷款本息满一年的;

(3)有多套住房且已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双方可同时办理同一套多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或各自办理一套名下多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4)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需在缴存人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线下业务窗口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被委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3)商贷借款合同;

(4)提取区间内商贷还款明细或部分提前还款凭证;

(5)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还需提供缴存人本人(或配偶)贷款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提取频次:

多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两次提取间隔不少于12个月。

5.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为提取区间内的实还贷款本息之和(含提前部分偿还商业贷款本息),同一笔商业贷款已办理按月偿还提取的,提取额度按不超过区间内提前部分偿还商业贷款本息且不超过还款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确定。

(六)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2.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需在缴存人本人(或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3)有多套住房且已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双方可同时办理同一套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或各自办理一套名下结清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提供商贷借款合同;

(3)结清还款凭证;

(4)贷款所购住房非本省的,还需提供缴存人本人(或配偶)贷款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提取频次:

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后可申请办理一次。

5.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还款金额且不超过结清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前还清商贷距上次多月偿还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不到一年的,凭区间内商贷还款明细可一并办理多月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

第二十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二)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2.缴存人需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缴存人及配偶名下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情形材料: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未婚的应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

2.缴存人家庭无房证明; 

3.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助推中心城市品质提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2019〕30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城市品质提升政策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租赁合同、税务发票)和相关住宅房屋收购协议书或征收协议书;

4.D类(含)以上人才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提取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租赁合同、税务发票)和人才认定证明;

5.符合多孩家庭政策的,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提取的,还需提供实际支付租金凭证(租赁合同、税务发票)和夫妻生育情况证明。

(三)提取频次:

可按每月、多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多月累计提取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提取额度:

1.提取限额每月按1500元、多月累计按不超过18000元规定执行,账户金额小于提取限额时按实际金额提取;

  2.缴存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账户余额小于提取最高限额时,可同时办理销户提取;

3.符合城市品质提升政策、D类(含)以上人才和多孩家庭政策的缴存人家庭实际房租支出超过限额标准的,可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七条支付物业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二)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配偶名下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

(三)情形材料: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物业管理费发票;

3.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购房合同)。

(四)提取频次:

一个自然年度可申请提取一次。

(五)提取额度:

家庭名下一套住房实际支付的不大于12个月(含)的住宅物业费。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八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二)申请条件:

1.缴存人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缴存人及配偶名下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四)提取频次:

一个自然年度可申请提取一次。

(五)提取额度:

缴存人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账户已封存的,办理销户提取。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九条退休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

(二)申请条件:

1.个人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2.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情形材料:

退休证或养老待遇发放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免提供)。

(四)提取频次:

符合条件后可一次性提取。

(五)提取额度:

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十条出境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

(二)申请条件:

1.个人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2.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情形材料:

出国或出境定居地居住证明。

(四)提取频次:

符合条件后可一次性提取。

(五)提取额度:

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具有外国国籍的D类(含)以上人才或港澳台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此项情形办理。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

(二)申请条件:

1.需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三)情形材料:

提供1-4级伤残证明。

(四)提取频次:

符合条件后可一次性提取。

(五)提取额度:

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

2.申请条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3.情形材料:

提供1-6级伤残证明。

4.提取频次:

一个自然年度可申请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

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二)缴存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因重大疾病致使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2.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缴存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规定病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3)缴存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其他重大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上一自然年度医疗自付现金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的。

3.情形材料:

(1)属于配偶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

(2)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现场签订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3)缴存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规定病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急)诊专用病历》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慢门特备案回执单》 、上一自然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度待遇支付及自付情况证明》;

(4)缴存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其他重大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上一自然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度待遇支付及自付情况证明》;

(5)缴存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医保缴纳地为嘉兴市行政区域外的,提供医保缴纳地医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自付费用证明。

3.提取频次:

一个自然年度可申请一次。

4.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自付现金费用。

第二十七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

(二)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三)情形材料:

无。

(四)提取频次:

符合条件后可一次性销户提取。

(五)提取额度:

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非本市户籍职工封存满半年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本人。

(二)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缴存人户籍非本市;

3.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

(三)情形材料:

缴存人本人户口簿或居住证。

(四)提取频次:

符合条件后可一次性销户提取。

(五)提取额度:

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缴存人死亡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对象,申请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频次及提取额度如下:

(一)提取对象:

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三)提供材料:

1.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4.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5.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实名制一类借记卡。

(四)提取频次:

符合条件后可一次性销户提取。

(五)提取额度:

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条 缴存人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窗口或者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提出提取申请。已实现线上办理的业务,可通过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助终端等线上渠道自主办理提取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银行公积金业务受理网点根据缴存人申请条件和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受托银行业务受理网点应当严格进行提取审核,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对识别出的伪造、变造各类提取证明材料,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对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依法依规要求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物业费、按月提取还贷等持续性提取业务,可与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约定进行提取审核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缴存人可通过以下线上渠道办理提取业务,线上提取业务审核标准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可以办理提取的线上渠道如下:

(一)浙江政务服务网;

(二)浙里办手机APP;

(三)政务自助服务设备;

(四)其他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授权的渠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缴存人不得伪造和提供虚假材料,牟取不当利益。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人员未按照公积金提取政策、流程和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造成公积金管理部门风险或损失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规定,追究受托银行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操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原《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嘉公积金〔2020〕19号废止。原有政策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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