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经常遇到承租人向房东租下房屋后,出于各种原因,承租人再次转租的情况。尤其是当下经济下行,一些商铺的转租情况尤为突出。今天老李就给大家理一理,转租行为的一些法律问题。
转租分为经房东同意的转租和未经房东同意的转租
我们先说经房东同意的转租行为。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这意味着,第1个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出去,如果第2个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第1个承租人仍需向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房东和第2个承租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房东可以基于其对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与第2个承租人发生法律关系:
第一种情况是第2位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破坏,此种情形下,房东可以依照侵权请求权要求第2位承租人承担责任;同时房东也可以要求第1位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在房东与第1位承担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第1位承租人出现违约,房东中止、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后,但第2位承租人仍旧占有出租房,此时他已经属于无权占有。那么房东有权要求第2位承租人承担逾期腾房产生的费用和损失。
接下来说的是承租人未经房东同意的转租行为。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租赁物。如果出租人解除了合同,收回了租赁物,转租合同就无法继续履行了。第2位承租人可以依据转租合同向第1位承租人即转租人主张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下面二种情况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有在出租人同意或视为同意的情况下,次承租人才能代承租人支付租金,继续使用租赁物,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当然,如果转租合同的期限超过承租人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对出租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四、老李建议
如果你需要承担房屋的,首先,要重视合同细节,在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合同时,要把转租事宜考虑进来,并在合同中明确进行约定。
其次,次承租人在和承租人订立合同时,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查明出租人是否同意转租,如果合同约定不得转租,需要出租人另行出具书面的文件表示同意。另外,在转租合同中应当注意违约责任条款,就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赁物的风险进行事先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