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学年海宁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批次
发布时间:2024-04-22 09:41:24
  1.具有“两证”,且“两证”为同一学区的新生;按原村、社区户籍直接划入相关学校的新生。

  2.父(母)及本人确无房产,祖辈有效房产在学区内的新生(新生户籍须在此房产内)。

  3.具有“两证”,但不在同一学区的新生(以房产地址确认学区)。

  4.仅具有学区内户籍的新生。

  5.具有本市非同一镇或非四街道户籍,父(母)或本人在学区内持有有效房产证件的新生。

  6.非本市户籍,父(母)或本人在学区内持有有效房产证件的新生。如父母均非本市户籍,须有一方参加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并达到入学积分要求。

  第1~6批新生,以线上与公安、住建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大数据信息进行比对为主,线上无法验证的,由学校通知家长提供户口本、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入学积分表等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进行现场审核验证。

  7.具有本市户籍,父(母)在学区内经商(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在学区内企事业单位务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由单位缴纳社保)的新生。

  8.非本市户籍,父(母)在学区内经商(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在学区内企事业单位务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由单位缴纳社保)的新生。如父母均非本市户籍,须有一方参加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并达到入学积分要求。

  第7、8批新生,现场验证时须携带:户口本、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入学积分表等材料原件。

备注:

  1.“两证”是指新生户籍和“有效房产”在同一镇或四街道范围内。

  2.“有效房产”是指具有合法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城镇商品住宅房,房产用途标注为“住宅”或“商住”;房产所有人为新生本人或监护人(一般指父母,下同)或祖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下同)。新生和监护人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新生和监护人须持有51%及以上的份额;祖辈与其他人共有的房产,祖辈须持有51%及以上的份额。房产所有人为新生祖辈的,须新生和监护人均无其它房产,且新生户籍在此房产内。新生本人及监护人与祖辈共同共有房产份额各为50%的,如新生本人和监护人在招生辖区内均无其他房产,且新生户籍在此房产内的,可认定为祖辈“有效房产”。新生监护人的直管公房、廉租房,能提供有效证明,且新生和监护人均无其它房产的,等同于“有效房产”。

  3.新生户籍为村户籍(即落户地址为农村自建房),户主是新生监护人或祖辈的,无论自建房是否已办理产权证,均属于“两证”(不包括跟户主其他关系的挂靠户籍)。

  4.城镇商品住宅房被政府征迁的,政府拆迁安置房协议视作“有效房产”。因安置房未交付不能迁入新生户籍的,如新生户籍在拆掉旧房内,视作新生户籍和“有效房产”在同一地址。

  5.以上第1~8批次中如新生和父母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须提供其它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如:新生出生证、父母结婚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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