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老李。今天我跟大家聊一聊,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的话题。 近几年,在各地农村大兴两新工程、村庄集聚、拆迁征收,随之出现的宅基地买卖现象增多。
那么私下买卖宅基地是否合法呢?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由具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享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其特定身份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从我们浙江的一些司法判例来看,这里所说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一级,通俗的说同一个村,在册的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之间宅基地才可以流转交易。
不过,现在也出现一个新现象,就是村庄集聚后,有可能是同一个乡,但不是同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宅基地集聚到了一起。像这种情况,宅基地流转买卖,我个人认为,不排除宅基地的流转范围上升到乡镇一级。
像上海高院曾在2004年就出台过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其中有这么一条: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但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毋庸质疑,违反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损害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目前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
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最后,我说一下合同被判无效后的后果。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