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各楼盘的小区会所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24-02-02 13:49:32
近年来,因小区会所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究其原因,除了目前会所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权属认定不明晰外,主要是近几年随着国家房地产市场的调整,许多开发商资金紧张,将原来归业主使用的会所等设施出租、出卖,从而引发纠纷。今天详细介绍一下小区会所归谁所有。

  目前我国并没有会所的官方定义,一般是指小区内集中的、可以为业主提供健身、文化、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公共活动空间,有的会所是专门建设的,有的则是由售楼处改建或是和物业用房等房产合在一起。会所在小区规划时的用途也并不统一,有的直接定为会所,有的规划为小区商业房产、还有的规划为小区配套设施等。

  小区在预售时,销售人员一般会极力将会所作为小区的销售亮点,许多业主很大程度就是因小区会所才购房的。等到业主入住后,却发现已建好的会所一直不向业主开放,或是不久后会所被隔离出小区、被出租出卖,纠纷就此产生。

  目前关于会所纠纷的处理,各地法院的观点、判决都不尽相同,甚至分歧较大,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查看会所是否规划为小区的公建配套,因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是为小区业主的居住、生活所建,与小区及全体业主是无法分开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而且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已划入商品房建设成本中,包含在业主的购房款中,所以,这种会所的权属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这种情况的较多,例如(2020)苏民申6780号。

  二是依据房产销售合同中的约定 。但这种观点对广大业主是十分不利的,值得商榷。开发商在售房时,利用自身优势,制定出有利于自己的格式条款,将会所甚至小区其他设施都约定归“建设方”所有,购房人常常是被迫签订。但这种合同约定就一定可以确定会所等设施的权属吗?当然不能,开发商制定的霸王条款剥夺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而且这样的条款还可能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例如某大开发拟定的《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未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部位,包括但不限于会所、综合楼、停车场(地下及地下)、架空层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出卖人。就是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三是依据产权登记。我国房产权属是以登记为准,由房产管理部门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一般来说证上登记是谁,房子就归谁所有。有些会所规划是商业用途,建成后开发商办理了房产证,对此许多小区业主感觉无可奈何。但别急,笔者查到一则此种情况的案例,对业主非常有利。

   四是会所规划用途并不明确,且无法办理产权证,那应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从会所建设成本的承担方面考虑,如果会所的建设成本已分摊到业主所购的房产中,那就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需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由业主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应由开发商举证,如果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会所的建设成本没有分摊到住宅中,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会所应判归业主所有。

  会所的问题一般是比较复杂的,篇幅原因只好介绍这些,总之,业主对会所要尽量争取,不要受合同约定、开发商已办产权证等的束缚。会所即使明确归开发所有,但从立项、批复等方面确定应为业主提供配套服务的,使用功能应坚持作为会所为业主服务,不能擅自改为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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