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新房交付,收房时必须先交物业管理费,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24-01-24 11:09:30
      在海宁,一些楼盘交付,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业主在收房前被物业公司要求必须先交纳12个月物业管理费,否则不给钥匙。那么在收房前必须先缴纳1年的物业管理费才能拿到新房钥匙是否合法呢》
  
      首先,我认为收房和支付物业管理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而言,交付房屋是开发商基于其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负有的在一定期限内向业主进行交付的义务,而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一般形成于业委会(或者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如果开发商在收房前强制要求先预交物业管理费,显然不合理。

      其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可见,在买受人未收房前,物业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

      再次,根据《民法典》第620-621条的规定,验收房是业主购置房产后的权利,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无权单方变相增加业主的义务,更无权以此为由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也不合法。若因此造成逾期交房的,业主还可以向开发商主张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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