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小区的业主都有这样的遭遇,经业主大会表决作出的决议,却被街道办、镇政府以行为违法为由而撤销,特别是涉及到解聘、选聘物业的时候,几乎都会受到街道办的类似阻挠,至于原因,以前已经讲了很多,大家都懂的,不再赘述。今天和大家探讨的是:街道办有权撤销业主大会的决议吗?撤销的理由是否合法?
有的业主会说,街道办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的。但是这条法规是否就是完全正确呢?以前我说过,《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许多条款都是令人质疑的,例如针对第十条,已有业委会向全国人大发函请求修订,第十九条问题也不少。
如何撤销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定,有两种办法,除了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街道办撤销,就是《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作为当事人,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成立的再作出撤销判决。
《物业管理条例》在《民法典》颁布前就已实施好久了,但全国人大却没有将第十九条列入《民法典》中,说明全国人大对这条法规是存有疑问的。
我们再详细看这第十九条的内容: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如何认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街道办作为政府的派出机关有权确定业主大会违法吗?虽然各级政府赋予街道办的职责越来越多,但毕竟没有权力对业主大会可能涉及到的所有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吧?
街道办对业主大会的决定予以撤销是一种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当然不是行政许可的。针对的是业主大会违法作出的决定,那这种撤销是行政处罚吗?行政处罚是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街道办的这种行为只是撤销业主大会的决定而已,谈不上制裁性,也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勉强算作“其他行政行为”。
还有,什么是业主大会、业委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民法典》中没有关于业委会违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虽然在第六十五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活动……。”但是规定的违法主体是业主,而不是业主大会、业委会。大家常说的业委会各种犯罪行为,准确讲应是“业委会委员”涉及到的各种犯罪,是个人行为。所以,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就没有有关业主大会、业委会的违法规定,在少量地方法规中,的确有业委会作为主体、违法被处罚的规定,但是仍值得商榷。
更重要的是街道办的这种撤销行为,违反了业主大会、业委会是业主自治性的原则,如果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依《民法典》的规定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如果业委会委员真有违法、犯罪行为,那应根据其违法、犯罪的具体内容,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就是说,业主大会的事和街道办没啥关系,别来瞎掺合。
以上说的是法理论述,请大家仔细理解。如果业主对街道办撤销业主大会的决定不服怎么办?当然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街道办的决定。诉讼中要注意街道办认定业主大会违法的依据,有的街道办认定业主大会违反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就予以撤销,但是住建部的《指导规则》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法规,即使业主大会违反了此规则,街道办也是无权撤销决定的。
笔者查找了相关案例,发现业主或业委会不服街道办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多数是败诉的,原因当然很复杂,但也有业委会胜诉的案例。
2019年,南宁市半岛半山业委会在选聘新物业时,接到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街道办的函,称业委会擅自解聘原物业,要求业委会整改并暂停业主大会。业委会不服,将街道办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街道办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街道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2020)桂01行终27号
总之,《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不仅对业委会的发展束缚很大,而且在法理方面也是存疑的,已计划向全国人大申请修订建议。广大业主遇到街道办依此法条撤销业主大会的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