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12-12 15:13:4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行为,提高存量房交易透明度,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主席令第72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是指位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存量房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存量房实行网上交易管理,采用网签合同备案制度。达成交易意向的存量房买卖双方,通过全市统一搭建的存量房网签系统平台签订《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交易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实行买卖双方自助签约和委托经纪机构签约两种方式。

第七条  存量房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到存量房网签服务点(具体地址另行公布)办理网签合同备案。

第八条  住建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入网认证工作,监督指导存量房交易管理及网签备案工作。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办理存量房居间业务前,需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经市住建局备案的经纪机构可提交《经纪机构入网认证申请书》取得网上签约资格。未经市住建局备案的经纪机构,应先向市住建局申请备案,备案后持《经纪机构入网认证申请书》办理入网认证手续。

第十条  住建部门应当将已备案和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的经纪机构的名称、场所位置、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持嘉兴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经纪人资格证书取得网上签约资格的经纪机构,自发文之日起三年有效。

经认证的用户信息发生变化的,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应于发生变化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申请认证用户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应核验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登记状况等信息,确保交易房屋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居间促成交易的或者存量房买卖双方委托经纪机构居间服务的,经纪机构应当与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通过存量房网签管理系统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上传备案。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在网签备案前选择监管银行并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与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由银行提供交易资金的监管服务。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应选择资金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录入完成后,买卖双方必须于15日内提交网签备案,逾期未提交的,系统将自动清除网签合同信息。

第十五条  网签备案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持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已备案的《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权利证书等资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申请贷款的,须同时提交贷款抵押合同等资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同时需一并撤销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

第十六条  网签备案完成后,所有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前,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或撤销已备案的《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应持变更或撤销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共同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或撤销备案手续。

(一)存量房转让合同变更(撤销)备案申请书;

(二)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三)已备案的《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

(四)买卖双方其中一方或双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材料。

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定终止交易或解除、撤销合同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单方提出撤销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  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相互配合、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引导经纪机构通过行业自律完善诚信、便捷服务,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  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使用存量房网签管理系统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网上备案系统外交易;      

(二)不验证房屋信息;          

(三)提供虚假房地产经纪服务,签订虚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四)盗用他人账户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账户从事网上交易;

(五)以欺骗、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房屋信息后,发布、公开、泄漏、转卖当事人及房屋的相关信息材料;

(六)协助当事人虚报成交价格;      

(七)无合法依据为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或者拒绝为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            

(八)实际以居间成交却以自行成交方式申报网上备案的;

(九)利用虚假房屋信息、虚假合同实施诈骗、偷逃税费;

(十)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开当事人相关材料;

(十一)未按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

(十二)其他违反存量房网签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十九条  经纪机构(经纪人)违反十八条规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暂停网上交易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网签资格。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买卖双方须如实申报交易信息,因申请不实引发法律纠纷,造成损失的,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宁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海建房〔2016〕2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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