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关于深化多跨协同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关于深化多跨协同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新模式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建立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交易管理、监管事项、监管程序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存量房转让交易,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并委托海宁市公证处作为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帐户的开设单位和监管实施单位。
市自然资源规划、司法、人民银行、银保监、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三)交易管理。交易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存量房屋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嘉兴市智慧房管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与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网签。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存量房买卖交易的,可直接到服务窗口办理网签。
交易双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持相关材料,通过管理系统变更或撤销。
(四)监管事项。
涉及存量房“带押过户”和受让方(买方)需贷款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必须纳入监管。
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服务促成的房屋交易资金应纳入监管。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房屋交易的,以自愿监管为原则。若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交易资金选择不纳入监管的,须签署《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双方)》;选择纳入监管的,与账户开设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通过专户监管、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
(五)监管程序。
交易资金监管帐户用于交易监管资金的划转。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支取现金,交易完成后按相关协议及时划转到约定帐户,交易不成时原路退回交易资金。
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及监管协议后,约定的监管资金全部到账,买卖双方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市公证处按《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划转至约定账户。
以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先由贷款银行对买方当事人的贷款资格进行预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及监管协议后,然后由买方凭合同办理贷款审批,约定的监管资金全部到账,买卖双方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贷款组合登记后,贷款金融机构凭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及《金融服务协议》进行放款,贷款资金到帐后公证处按《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划转至约定账户。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尤靖波
联系电话:0573-87287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