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05 13:54:01
为落实《嘉兴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和《海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具有海宁市户籍的二孩、三孩家庭购买海宁市范围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购房补贴制定如下操作办法,现将具体操作流程公布如下:
一、购房补贴执行时间
2023年9月27日(含)至2024年9月26日(含)(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二、购房补贴执行标准
1.本市户籍二孩家庭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单套不超过5万元)购房补贴,不限套数和是否首次购房。
2.本市户籍三孩家庭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单套不超过10万元)购房补贴,不限套数和是否首次购房。
三、购房补贴对象条件
购房补贴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海宁市户籍,且其子女也需具有海宁市户籍(因参军或读大学户口迁出的除外)。
2.于2023年9月27日(含)至2024年9月26日(含)期间,购买本市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且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网签备案(以智慧房管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中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3.签订网签合同时,夫妻双方已共同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最小的子女未满18周岁。
4.多个家庭共同购买一套住宅的,只有其中一个家庭可以申请购房补贴,不得多个家庭共同申请。房屋产权按份共有的,不进行全额补贴,按照申请家庭实际所有产权份额换算面积计算补贴。 
四、购房补贴申请资料
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应当同时提供以下四个方面的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合同封面、买受人信息、商品房坐落和价格、签字页面的复印件)。
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付款证明(发票或收据以及刷卡POS单或转账记录等)和购房者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有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证》,如子女因参军或就学注销或迁移户籍的需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士兵证)或大学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如父母和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夫妻生育情况证明。
五、购房补贴申请程序
1.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大楼北楼十楼1003办公室填写《海宁市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申请表》,并在2024年9月26日(含)前提交相应申请资料,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可委托开发商代办。
2.市住建局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确认资料齐备后保存。
3.市住建局应及时召集公安、民政、财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集中联审,并将联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在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
4.公示无异议后,海宁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兑现。
六、有关说明
1.对申领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由市住建局负责做好网签合同的销控工作,在完成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明前,除夫妻之间更名外,不得进行购房人变更。如因故需撤销网签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已退还购房补贴的相应凭证。
2.购房补贴的面积为住宅建筑面积(以购房合同为准),不包含储藏室、车库和其他住宅配套。
3.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签订日期为准。同一家庭成员通过更名或退房后重新购买同一项目商品房等方式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的,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4.海宁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并会同各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解释。业务咨询电话0573-87287271/87287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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