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海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对本市房地产企业购买存量房支持购房人置换本市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制定本办法,现将具体操作流程公布如下:
一、财政补贴执行时间
2023年9月27日(含)至2024年9月26日(含);补贴申请的提交时间不晚于2024年10月26日(含)。
二、财政补贴额度
给予房地产企业购买存量房总房价2%的财政补贴(以增值税发票注明的房价款为准)。
三、财政补贴申请条件
存量房置换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房地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存量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出售的主体必须为同一家房地产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
2.原存量房产权人及新建商品住宅的买受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家庭户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一个家庭)。
3.2023年9月27日(含)至2024年9月26日(含)期间,房地产企业购买购房意向人在本市范围内存量房并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权证办理时间为准),同时出售本房企新建商品住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提交网签备案(以智慧房管一体化综合管理系统中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房过户与新建商品房网签时间不超过30日(含)。
四、财政补贴申请资料
1.转移登记到房企名下的存量房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存量房原产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新建商品住房买受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存量房原产权人与新建商品住房买受人相同的无需重复提供);
5.存量房原产权人与新建商品住房买受人不同时,提供家庭关系证明原件(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及复印件一份;
6.房地产企业银行账户名称及账号等信息;
7.相关部门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财政补贴申请程序
1.申请:房地产企业工作人员持上述相应资料到建设大楼北楼十楼1003办公室办理补贴申请,申领并填列《海宁市房地产企业购买存量房置换新建商品住宅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在申领表上盖章(公章、法人章)确认。
2.审核及兑付: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对申报资料齐全且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后提交复审,复审岗位工作人员复审同意后在申领表签署复审意见。复审通过的兑付申请流转给相关单位会审,通过后由受理岗位按规定办理补贴资金兑付手续。
六、有关说明
1.“新建商品住宅”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一级市场销售的住宅。
2.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由财政安排;补贴资金通过企业银行账户兑付,不通过现金形式支付。
3.对通过伪造资料等虚假手段,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将此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诚信档案。
4.本操作办法由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业务咨询电话0573-87287271/87287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