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关于企业或员工团购新建商品房购房补贴的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05 13:52:24
为贯彻落实《海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廉洁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一)企业团购
1.参加团购的企业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团购数量按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单独计算,不得多家企业合并计算。
2.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购入新建商品房5套及以上的企业。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以30天为一周期,周期内购入5套及以上的视为团购(不足5套的不享受团购补贴政策,跨周期不累计),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法人的关联企业不享受购房补贴。
(二)组织员工团购
1.组织团购的企业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团购数量按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单独计算,不得多家企业合并计算。土地出让时约定定向销售给企业员工的商品房不享受购房补贴。
2.购房员工在组织团购的企业连续六个月缴纳社保或连续六个月以上工资流水;
3.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组织员工购买新建商品房5套及以上的企业。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以30天为一周期,周期内购入5套及以上的视为团购(不足5套的不享受团购补贴政策,跨周期不累计),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二、补贴额度
为鼓励企业购房或企业发动组织员工购房,按照团购商品房总价(以购房发票为准)的1%奖励给企业。
三、兑现方式
团购商品房全部办理不动产证后一次性予以兑现补贴。企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送住建大楼北楼十楼1003办公室,联系电话0573-87287206。住建局会同人社局、经信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资规局、税务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联合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清单公示后兑现奖励补贴。人社局核实企业员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住建局核实网签合同情况,资规局核实不动产证情况,发改局、经信局、农业农村局审核申报企业是否合法合规经营,税务局审核申报企业依法纳税情况。住建局综合各部门意见后计算补贴金额,经财政局复核后兑现。
四、申请材料
(一)企业团购
1.海宁市企业团购自持商品房补贴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购房发票;
5.不动产证。
(二)员工团购
1.海宁市企业组织员工团购商品房补贴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员工个人身份证;
4.劳动(聘用)合同;
5.连续半年及以上的社保或工资流水记录;
6.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7.购房发票;
8.不动产证。
五、有关事项说明
1.团购的新建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成后用于一级市场销售的住宅。
2.本奖励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不挂钩。
    3.本政策暂定一年,兑现年度如有出台新政策,以最新政策为准。
4.对通过伪造资料等虚假手段,冒领、骗取购房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另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5.本操作意见由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海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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