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扩面人才购房补贴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05 13:50:41
根据《海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精神,现就落实扩面人才购房补贴兑现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1.自《措施》发布之日起一年内(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我市企事业单位在职人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可享受一定金额的购房补贴。
2.人才类别(以网签合同时已取得的类别为准)及补贴标准为:①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5万元;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8万元;③硕士研究生、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经浙江省核发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技能人才15万元;④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30万元。
购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50%。购房人(产权人)仅为人才本人或与配偶双方共有。若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可一并享受购房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50%。
二、申请条件及规定
1.人才在我市工作(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购房后取得不动产权证。
2.人才购房后至申请期间需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申请时已在我市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申请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前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年及以上)。
3.购房补贴经申请审核同意后一次性发放。已享受租房补贴的在享受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每名人才仅限申请享受一次购房补贴。
4.享受购房补贴的商品住宅自网签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未满5年要求解除限制上市交易的,经人才个人提出申请,在退还相应的购房补贴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出具解除限制证明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方可进行产权转移和变更。
5.人才在房产公司交房后一年内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并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
三、申请资料
人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海宁市购房补贴申领审批表》;
2.身份证件;
3.人才类别证明材料;
4.劳动合同;
5.社保缴纳记录;
6.结婚证(夫妻双方共有产权);
7.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8.不动产权证;
9.全额购房发票;
10.其他相关材料。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与《海宁市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等面上人才购房补贴政策择一不重复享受,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人才不再享受。人才收到补贴后,应自行按规定纳税。
2.人才按照本办法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签订日期为准,人才(配偶)通过更名或退房后重新购买同一项目商品房等方式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的,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3.对通过伪造资料等虚假手段,冒领、骗取购房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另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4.本操作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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