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平弄区块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时间:2023-11-22 09:22:44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太平弄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城市有机更新步伐,改善旧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二、征收项目名称:太平弄区块房屋征收项目。

  三、征收范围:

  太平弄27-1、27-2、29、31、33、35号。(详见红线图)。

  四、征收部门: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硖石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海昌路38号。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微信公众号
海宁房产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