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标准调整
发布时间:2023-11-17 14:09:50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和《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22〕22号)、《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海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建房〔2022〕1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部分标准调整公布如下:

一、申请条件标准

申请家庭的人均年收入低于74764元;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0858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43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以购置发票或有效期内车辆保险单为准。

二、申请家庭分类及租赁补贴、租金标准

(一)申请家庭分类标准

对申请保障的第二、三类家庭人均年收入线进行调整。第二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4480元;

第三类保障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54480元(含),低于74764元。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对应的保障家庭收入线(以建筑面积计算)

涉及第三类保障家庭。第三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在54480元(含)至68100元(含)之间的,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为3.5元/㎡/月,超过部分6元/㎡/月;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8100元至74764元之间的,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为7元/㎡/月,超过部分12元/㎡/月。

三、本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以申请家庭提交系统时间为准。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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