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义务教育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海宁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暂行办法》(海委办发〔2013〕134号)和《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海教〔2015〕16号)等要求,现就2018年秋季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三、具体要求
1.依法确保学区内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入学。各校必须确保学区内户籍、年满6周岁(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全部按时进入小学和初中学习。
2.一律免试入学。各校招生要严格遵循免试入学的原则,各类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招生不得以成绩作为入学依据。任何学校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尤其是残疾儿童少年、学困生以及家庭有困难、行为习惯有偏差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切实保障新居民子女受教育权利。根据《海宁市新居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海教〔2015〕15号)文件规定,各校在满足学区内户籍学生入学需求后有空余学额,统筹安排本区域内符合入学条件的新居民子女。
4.确保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要教育动员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法定监护人)送其子女到相应的学校入学。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要加强指导,为特殊学生的入学安置提供合理建议。适龄的中度视障儿童到省盲人学校报名(申请)入学,适龄的中度听障儿童到嘉兴市特殊学校报名(申请)入学,适龄的中度智障儿童到海宁市培智学校报名入学。适龄的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可到所在学区学校随班就读,适龄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由所在学区学校在海宁市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指导下送教上门。
四、报名时间和办法
1.时间安排。各校学区内海宁户籍学生预报名时间为6月15日前,6月底前完成公示、发放入学通知书等工作,并向市教育局上报本地户籍新生报名情况。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入学预报名时间为7月5日,7月底前基本完成招生工作。
2.报名办法。
各校要提醒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根据相关要求,携带户口本、房产证、积分入学申请表等材料到相应学区内学校申请预报名。
硖石、海昌、海洲和马桥街道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办法另行公布。
五、工作措施
1.继续实行“阳光招生”。各校要制订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要把报名条件、报名办法、报名材料、招生录取办法等信息在学校公示栏、校园网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同时,要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任何学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
2.严格控制班额。根据省教育现代化达标要求,各校班额须继续原则上控制在小学40名、初中45名以内。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特长班、快慢班等。
3.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校应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情况与规范办学考核挂钩。对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迁移学籍档案。如需调整招生计划的,须报我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4.强化学籍管理。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10〕163号)规定:学生必须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籍,学生学籍与电子学籍档案联动,采用“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
5.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含新居民子女学校,下同)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办法,切实遵守免试入学规定,严禁通过培训等机构搞变相招生考试、测试。招生工作应落实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民办学校招生方案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并接受监管。招生报名时间由学校自定。
6.加强沟通协调。各校要顾全大局,加强合作,多提供服务。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拒之门外,对于招生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进行沟通疏导,切实加以解决,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
7.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各校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工作职责,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8.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将对各校招生结果进行抽查的办法进行监督,确保学校报名招生时材料真实,招生公正公平。同时,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依规依纪查处招生工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解决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工作规范平稳有序进行。
招生咨询电话:87229863、87223239。
招生举报投诉电话:87221223、87225891。
海宁市教育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