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调整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促进海宁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48号)的相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自2017年4月2日起,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截至购房之日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须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连续缴费未满1年的,不享受海政办发〔2016〕48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购房补贴政策。
二、购房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1、工行:4月1日起,非嘉兴范围内户籍(在嘉兴范围内工作、经营的除外)人员首贷将执行最低首付3成,利率最低95折。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近12个月有3次以上逾期的,拒绝贷款;逾期3次以内的,执行基准利率上浮5%;本地户籍首贷,购买144平方以下住房首付仍为20%,144平方以上首付30%,利率最低9折。
2、建行:4月1日起,非嘉兴范围内户籍(在嘉兴范围内工作、经营的除外)人员首贷将执行首付最低3成,利率最低93折。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近2年内有连续3次、累计6次以上逾期的,拒绝贷款。
农行、邮政、中行截止今日尚未接到上级行房贷政策调整文件。
1、购房补贴:4月2日起,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一手房,截至购房之日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须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连续缴费未满1年的,将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原先政策为:对个人在海宁市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新建商品住宅的,按照其商品房交易所交契税地方留存部分的额度,给予购房补贴。
对个人在海宁市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宅(不包括别墅、排屋)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的,按照其商品房交易所交契税地方留存部分50%的额度,给予购房补贴。
二手房之前本就没有购房补贴,因此无任何影响。
2、房贷政策:调整前后基本上无多大变化,只是对不在嘉兴范围内工作、经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高了10%的首付(即30%的首付),利率上面略做上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