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由嘉兴海宁市检察院立案查处并提起公诉的海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原副主任蒋新力因犯受贿罪,被海宁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5年案发,被告人蒋新力在先后担任海宁市房地产管理处副主任、海宁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征迁管理部副部长、部长、总经理助理、海宁市旧城改造与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总经理、海宁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新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延伸:
原房屋征收办副主任蒋新力受贿案早于2015年8月31日由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开庭审理,为何时至今日才宣判?下面的几个法律规定看了之后,你便明白了: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中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上面第1条解释施行之前,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受贿罪的量刑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