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深化农村“三权”改革,加快农村住房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7-09 16:36:43

      为深化农村“三权”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村居民合法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和《关于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村〔201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维护农村居民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农村实际的住房登记制度,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促进农村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开创我市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全面调查掌握我市农村土地、房屋登记现状,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住房登记(以下简称“农房登记”)制度;按照一年启动、二年推进、三年完成的总目标,开展农房登记工作。

  (一)2015年为启动年。做好农房登记涉及的政策、资金、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全市农房30%的登记发证目标。

  (二)2016年为推进年。加快推进农房登记工作,完成全市农房40%的登记发证目标。

  (三)2017年为完成年。完成全市农房30%的登记发证目标,全面总结此次农房登记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三、登记原则

  (一)坚持自愿申报、集中办理原则。办理农房登记,由农房登记申请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农房登记所需的材料。由房屋所在地镇(街道)组织,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办理。

  (二)坚持先地后房、先易后难原则。办理农房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人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一致原则,按照“先地后房”、“房随地走”原则,申请人须在取得登记农房占用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证后方可申请农房登记。同时,办理农房登记,将以“两新”农房登记为着重点,并选取部分镇(街道)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先易后难,逐步积累经验,为全面推进农房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三)坚持统筹一致、便民利民原则。农房登记工作由市城乡发展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一体化办”)牵头,市住建局负责农房登记具体工作,市财政、国土、民政、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同时,坚持便民利民、简便快捷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证效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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