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土地开发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03 14:11:38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土地开发整治工作,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省级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2号)、《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海委办发〔2013〕40号)和《海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4〕16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开发整治专项资金是指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在本市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开发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对农村“田、水、路、林、村”实施全面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省资金或与中央、省资金统筹使用的,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除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期限的政策以外,支持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按程序组织综合评估,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为2015-2017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节约集约用地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组织财政土地开发整治奖励政策评估。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整治规划,组织项目申报,细化项目管理措施,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资金使用监管,以及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
镇(街道)负责对项目申报的审核、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项目完成后的初验,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接受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以及有关部门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财政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情况。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整治工程建设和安置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整治工程,包括项目区内的土地平整,青苗补偿,沟、渠、路配套,耕作层覆盖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四)平衡镇级(街道、平台)财政预算;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编制,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可以按项目立项预拨、省验收入库后结算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镇(街道)方式,镇(街道)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  因补助标准调整或补助项目、对象增加需增加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申请增加使用额度必须提供具体的测算依据及政策标准。
      第十二条  政策执行周期内,对专项任务已完成或中止、管理使用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或审计意见需调整或撤销的,市财政局可报请市政府对专项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每年的9月底前分配完毕,专项资金应在12月15日前支付完毕。其中:中央、省资金应于上级文件下达后60日内将补助资金分配、拨付给支持对象或落实到具体项目。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编入下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底前,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下一年度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提前告知镇(街道)。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分配专项资金,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等全过程的管理信息通过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单位具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应加强全过程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单位在申报预算时,需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设置的绩效目标要能充分反映专项资金的目的和作用,需量化且可测评;组织实施计划需有明确的时间和具体的任务计划。专项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批复后,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单位要加强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任务计划的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绩效目标有偏离的要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镇(街道)应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就地就近监管作用。市财政局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查,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绩效问责的重要依据。
      市国土资源局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和市财政局报告,并抄送市监察、审计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行政监督和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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