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村宅基地造房被侵占,两度起诉才夺回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5-04-23 08:51:17

花7万元买了农村三间平房为自己修建养老居处,房子造好半年,却发现里面住进了一个陌生人,责令其搬出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房主两度起诉法院方才夺回房屋使用权。

      2012年10月,家住金华市区的李先生(化名)便开始关注周边郊区的房子,计划在农村购买一套,以便退休后与老伴养老居住。在朋友的推荐下,李先生看中当地影视城附近的一个小村庄,环境、交通、价格等方面都符合李先生的需求。与村委会协商过后,同年12月李先生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村子里的三间牛棚,并按约定时间支付完所有款项。

  这三间牛棚虽无人居住,但属于村里的宅基地,而李先生是非农村居民户口,并不具备购买资格,也不能像商品房一样办理房屋产权三证,因而只是与村里签订《房屋买卖契》的协议,拥有三间牛棚的土地使用权。

  所有款项全部付清后,李先生着手在原有的地基上重新造了四间房屋。施工工程一结束李先生便赶着回市区继续工作,半年左右一直未曾回去。由于影视城发展扩大,区域内游客逐年增多,看到这一商机,李先生决定将房屋好好装修一番后用于出租。

  就在他抵达家门口时,却发现自己的房子里住着一名女子,经询问得知她已在这房子里住了三四个月之久。李先生当即要求对方搬出,却遭到拒绝,“她说这房子是村里的人让她住的,村里也没说房子是属于我的,凭什么要她搬走?”据李先生叙述。

  李先生带着当初签订的《房屋卖房契》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腾退该房屋,并支付占有期间的房费共计13000元。案件进入一审期间,法院向该村委会进行调查,村委会确认李先生提供的《房屋卖房契》所记载的交易属实,且明确表示买卖行为实际已发生。但法院认为李先生虽与村委会签订《房屋卖房契》,却未能举证房屋系其所有,即李先生不具备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对其请求予以驳回。

  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时凭借基于房屋占有权这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其所购置的房屋是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物权,即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最终获得法院认可。法院当即裁定侵占者需在三日内搬出李先生的房屋,并支付占有期间的房费共计13000元。

  律师点评:

  基于合同关系占有的物权

  受《物权法》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的购房人虽然与村委签订了《房屋卖房契》,但是由于所购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导致其无法获得产权证。

  一审时,购房人以房屋所有权作为起诉理由,自然会被法院以无产权证明进而无法证明其所有权人身份而驳回。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购房人虽然未获得该房屋的产权,但基于与村委签订《房屋卖房契》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其形成了合法的占有。在其占有房屋期间,第三人实施了侵占行为,占有人自然可以依据《物权法》关于占有保护的规定要求对方,故二审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当然,《物权法》关于占有保护的时间也是有明确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所以购房人遇到此类情形,应尽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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