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规范商品房竣工交付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和《关于印发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建质〔2008〕42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项目的质量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房建设工程的主要质量责任主体,要依法对所建设的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的质量负全面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高度重视商品房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要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定期对商品房建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建筑材料采购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商品房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图机构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涉及规划许可内容调整的,应报城乡规划局批准。
3.商品房建设工程建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进行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要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规范商品房项目的交付行为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商品房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商品房交付时,除必须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约定外,同时应兑现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视为要约的内容。
2.在商品房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嘉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嘉建质〔2008〕422号)的相关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未实施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商品房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3. 商品房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建设、监理和施工等验收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作为《商品房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予购房者。
4.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延期交房的,应书面告知购房人逾期交房的原因、整改措施及交房期限,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落实商品房项目的保修责任
1.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依法承担保修责任,在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中应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修期内收到商品房质量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到现场查实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进行维修,并依法赔偿损失。暂时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先行解决工程质量缺陷,再向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3.对因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保修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我局将根据工程保修义务履行情况,停办其在建或其它开发项目审批手续,直至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商品房项目参建单位拒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其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