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合同几年后再过户,能够合理避税吗?
发布时间:2014-11-27 10:12:38
案情
马小姐在海宁市世纪花园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价格98万元,马小姐对周边环境非常满意,便告诉中介公司想买下这套房子。但中介公司却告知马小姐该房屋至今尚未满5年(还差1年),需要全额缴纳5.6%营业税和1%的个税。马小姐心想自己要付出很多额外费用,就告诉中介不想买这套房子了。
但中介公司却给马小姐出了个主意,说让马小姐和卖主朱小姐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说明房屋归马小姐所有,马小姐把购房款一部分20万元,其中定金为10万,支付给朱小姐,待满5年后再去办理过户手续。马小姐按照中介公司的建议和朱小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按约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
但是一年后当马小姐找到朱小姐要求办理过户时,被朱小姐拒绝,朱小姐认为房价已经翻番,不再同意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同意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退还首付款10万元。无奈之下,马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现在朱小姐同意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遂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朱小姐双倍返还马小姐定金共计20万元,同时退还首付款10万。
双方之间的合同虽然在中介公司的诱导下为规避税费所签订的合同,并没有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应为有效协议。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定金。因双方在合同中有定金条款的约定,朱小姐选择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海宁房产网提示:这种以避税方式购买房屋的市场风险很大。房屋系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公示方式为登记,也就是说,不动产买卖,仅有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产权并没有转移。以先签合同后过户的方式转让房产,在合同期间房价上涨时,卖方可随时毁约,宁可赔偿违约金也不卖,这对买方来说是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