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房产后,房子升值能要求重新分割吗?
发布时间:2014-11-27 09:56:50
案情
      赵某与秦某于2008年11月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购买的紫薇花园房屋由秦某所有,作为补偿秦某支付赵某10万元,其余的房屋贷款和其他费用由秦某负责。
几天后秦某就支付了赵某10万元。房屋转移登记到秦某名下后,2009年春节其将该楼房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得知此事后,赵某认为原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房屋的估价为45万元,但实际价格约为60万元。遂以重大的误解和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并重新分割房价款。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形式及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在协议签订前,经过双方充分的协商,该协议并无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之处,不能撤销。遂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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