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能否认定共同共有?
发布时间:2014-11-17 14:22:31
田先生与马女士2006年5月登记结婚,在婚前田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南苑四里二手房作为婚房。首付25万元全部是由田先生支付的,其余的贷款在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双方对上述房产未作财产约定。双方收入共9000元左右,除了每月还3500元左右的贷款外,日子过得相当不错。2009年年底两人因感情不和,欲协议离婚。因房屋涨价获得36万元,马女士认为房屋贷款由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田先生认为房子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首付是自己一个人支付的,应该属于其个人所有。双方协商不成,马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房屋。
法院认为:诉争房屋因在婚前由田先生支付首付款所购买,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因此该财产属于田先生的个人财产。婚后偿还贷款不论是由田先生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归还,但性质均为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说中间有一半是属于马女士所有。判决双方离婚,该房屋属于田先生所有,剩余的贷款属于田先生个人债务。田先生归还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给马女士。
分析
本案中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是主要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利益。因此如果该房产属于投资取得即视为共同财产。因现阶段大多数房屋属于家庭居住所用,购买房屋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并不是为取得利润而购房,因此尚不属于投资的性质。所以应为夫妻婚前一方的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因还贷部分是用婚后取得的工资支付的,对这部分应该属于共同财产,马女士有权分割其中的50%,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专家提示
对于即将结婚或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为了避免出现财产权属纠纷,可以就有关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进行财产约定,约定归各自所有,单独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