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购房后分手,房屋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14-10-15 15:58:15
周小明与王晓丽原系恋爱关系。2011年6月双方共同购买了百合新城望月苑预售商品房一套,房价款为135万,登记所有权人为周小明。同日,双方支付了首付款40万元,另外周小明向银行借款95万元,借款期限为20年。周小明归还了大部分银行贷款。
2013年12月,双方协商出售该房,将房屋以145万出卖给原告王晓丽。周小明将所欠银行的贷款全部归还,除去其他费用开支购房款还剩40万元。双方感情破裂后,为这40万元的分配产生了争议,王晓丽认为该财产为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配。周小明不同意,只同意返还12万元。王晓丽不能接受,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购房款20万元。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除(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没有对该财产约定所有形式,因此该房为双方的共有财产。在双方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本案中,双方购房后,原告归还了大部分银行贷款,对售房款的取得贡献较大,故在分割售房款时应当适当多得,多得的数额根据本案具体情形,遂判周小明支付王晓丽购房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