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个人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财政补贴兑现若干操作意见
发布时间:2014-10-09 08:51:13

   针对前期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新建商品住宅的,其商品房交易所交契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这一条优惠政策。我市财政局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近期又特别制定了《海宁市个人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财政补贴兑现若干操作意见》。

一、个人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财政补贴政策

      1.补贴对象: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在此期限内向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我市范围内普通新建商品住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不包括交接书和补充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备案的个人。
上述个人向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后重新安置的普通新建商品住宅、个人购买的普通新建经济适用住房。
      海宁房产网解读:只要是我市范围内普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合同签订时间在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即可申请财政补贴(非首套房也可享受)。


      2.执行时间: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补贴对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交房条件、办理交房手续、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其实际缴纳的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财政补贴兑付时间截止该个人购买的普通新建商品住宅由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填发之日起一年内(购买前开发商己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逾期原则上不再办理。

      海宁房产网解读:合同签订时间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之间,在拿到房产商给的房产产权初始登记证之后的一年内,均可申请财政补贴。


      3.补贴额度:按实际已缴纳契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补贴(现行政策规定地方留成部分为契税实缴税额的80%,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海宁房产网解读: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新建商品住宅的,其商品房交易所交契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也就是契税实缴税额的80%可以全额补贴。

      现行征收契税标准:
     小于等于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按3%征税,如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征税;
     大于90小于等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按3%征税,如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5%征税。

      举个例子:个人且家庭首次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普通新建商品住宅,总价100万元,交房时需按1.5%比例交15000元契税,但是《意见》实施后,按契税地方留存80%计算,个人就能享受12000元的政府补贴,真的好划算。


     4.申领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经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校验的合同复印件一份;

(2)契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不动产销售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如购房人本人确实不能前来需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委托领取财政补贴的委托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购房人银行帐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补贴办理流程

1.申请。购房人持上述相应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办理补贴申请,申领并填列《个人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财政补贴申领表》(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在申领表上签字确认。

2.审核及兑付。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对申报资料齐全且确认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领表上签署意见后提交复审,复审岗位工作人员复审同意后在申领表签署复审意见,将申报资料传递至上一受理岗位,由受理岗位按规定办理补贴资金兑付手续。

3.备注。补贴资金兑付后由工作人员在购房人提交的契证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上注明己享受补贴情况,并将资料原件返还购房人。


三、有关事项说明

     1.“普通新建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销售的,根据海政办发〔2006〕42号文件规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的住宅。

     2.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在办理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备案章戳并注明备案时间。

     3.涉及契税缴纳后如符合契税优惠政策,购房人申请办理退税的,相应己兑现的财政补贴部分应同时予以办理收回手续。

     4.个人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契税财政补贴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安排;补贴资金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兑付,不通过现金形式支付。

     本操作意见由海宁市财政局会同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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